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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币仲裁被撤销第一案:深圳中院为何撤销比特币仲裁裁决?

imtoken官网苹果版 2023-02-07 06:08:17

商事仲裁是终局裁决,但仲裁胜诉后,并不代表胜诉的结果是终局的,仍有被司法审查程序推翻的可能。我们注意到,近年来,司法实践中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越来越多,争议也越来越复杂。北京云庭商事仲裁团队结合多年实践经验和研究积累,特别是在总结大量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共和国协议数字货币,全面梳理了全国法院审理的数千件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裁判意见。近年来国家。对实践中经常遇到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梳理分析形成稿件(待发表),100余篇稿件和文章陆续通过“假帝国”公众号推送给读者。

判决摘要

比特币与法定货币之间的赎回和交易,实际上扰乱了金融秩序,违背了社会公共利益。仲裁裁决支持该交易的,应当撤销。

案例介绍

一、2017年12月2日,云丝路企业与高哲宇、李斌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云丝路企业将其持有的吉克斯公司5%股权转让给55万元。转让给高哲宇,李斌委托高哲宇管理个人数字货币资产。高哲宇没有偿还李斌的相关资产和收入。根据数字货币资产产生的收益,李斌同意代表高哲宇向云思路企业支付30万元的股权转让款。 ,高哲宇直接向云思路企业支付股权转让款25万元。高哲宇将李斌委托理财的所有货币资产(20.13个比特币、50个比特币现金、12.66个比特币钻石)分三期归还给李斌的电子钱包。协议签订后,高哲宇未履行合同义务。

二、2017年12月2日,云丝路企业、李斌根据其与高哲宇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仲裁条款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主要要求是:将云丝路企业持有的吉克斯公司5%股权变更为高哲宇,高哲宇向云丝路企业支付25万元,高哲宇将数字货币资产返还给李斌20.13 BTC(比特币) )、50 BCH(比特币现金)、12.66 BCD(比特币钻石)资产等值493,15美元8. 40美元及利息,由高哲宇李斌支付违约金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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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仲裁庭经审理作出裁定(2018)深珠ZZZZZi第64号仲裁裁决书(以下简称《仲裁裁决书》):变更持有的超高价值资产云丝路企业 高哲宇持有X公司5%的股权;高哲宇向云丝路企业支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25万元;高哲宇向李斌支付401,780美元(以美元兑人民币汇率结算)裁定日期);李斌罚款10万元。

四、2018年9月29日,高哲宇向深圳中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主要原因是:1、仲裁裁决违反公共利益;2、裁决事项不在仲裁协议范围内;3、仲裁所依据的证据裁决依据是伪造的;4、@ >仲裁服务程序不合法。

五、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该仲裁裁决实质上支持了比特币与法定货币变相支付和交易,侵犯了社会公共利益,最终裁定撤销深圳仲裁委员会(201

五、 @8)深珠ZZZi第64号仲裁裁决。

裁判分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认为裁决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重要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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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李斌委托高哲宇对人类数字货币资产进行财务管理。双方同意,高哲宇将分三期将李斌委托理财的所有货币资产(20.13比特币、50比特币现金、12.66比特币钻石)归还给李斌。电子钱包。但是,李斌的仲裁请求是让高哲宇将与数字货币资产等值的美元退还给李斌,而不是将货币资产归还给李斌的电子钱包。也就是说,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的理财产品的返还形式是比特币,但仲裁裁决支持李斌提出的将数字货币兑换成美元的请求,本质上是支持双方之间的赎回和交易。比特币和变相的法定货币。这符合《中国人民银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银发[2013]289号) ) 认为比特币不能也不应该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和使用,这显然违背了精神,实际上扰乱了金融秩序,违背了公共利益。根据上述法律,仲裁裁决应予撤销。因此,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裁定撤销深圳仲裁委员会(2018)深转字第64号仲裁裁决。

实践经验总结

北京云庭律师事务所唐庆林律师、李澍律师专业团队对本文涉及的大量法律问题进行了处理和分析,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办理了大量案件,也总结了办案经验,出版了《云庭法律实务丛书》,本文摘自丛书。本书作者均为北京云庭律师事务所一线的专业律师,具有深厚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本丛书的选题和写作风格以实际案例分析为主,力求从实际需求出发,为实践中经常遇到的疑难复杂的法律问题寻求最直接的解决方案。

1. 比特币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该在市场上作为货币使用。当事人同意返还比特币,但如果在诉讼或仲裁请求中要求返还相应数额的货币,其实是想通过诉讼或仲裁程序实现比特币与货币的兑换。该要求显然违反了比特币不能作为货币流通的事实。使用规定,请求不予支持。

2.仲裁裁决违反公共利益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主要是指仲裁裁决违反中国法律基本原则、违反社会良好风俗习惯、危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安全等,应当涉及不特定多数人的共同利益,以及公众享有,不同于合同当事人。兴趣。因此,如果仲裁裁决只涉及合同双方的利益,不涉及不特定多数人的共同利益,通常很难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为由予以撤销。

(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本文引用和分析的先例不属于指导性案例,对类似案件的审判和裁判不具有约束力。同时,特别重要的是需要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共和国协议数字货币,各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千差万别,不得直接引用本文判决意见。为更多的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和观察视角。这并不意味着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必须引用或参考这些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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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无仲裁协议;

(二)裁决事项不在仲裁协议范围内或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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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

(六)仲裁员在仲裁案件时索贿受贿、徇私舞弊、触犯法律。

人民法院已组成合议庭审查裁定,裁定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人民法院认为裁定违反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第五十九条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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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条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

法院判决

以下是法院在裁决中“本院观点”部分就该问题所作的陈述: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本案为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的申请,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查。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所涉仲裁裁决是否违反公共利益。 《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银发[2013]289号)明确规定,比特币不具有同等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市场上的货币使用。 2017年,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重申了上述规定。同时,从防范金融风险的角度,进一步提出,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充当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 “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上述文件实质上禁止比特币的赎回、交易和流通,炒作比特币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扰乱金融秩序,影响金融稳定。涉案仲裁裁决,高哲宇以等值比特币的美元赔偿李斌,再将美元兑换成人民币,​​实质上是变相支持比特币与法定货币的兑换交易,不符合本案精神。上述文件违反了公共利益。 ,仲裁裁决应予撤销。申请人高哲宇提出的其他申请理由,本院不再审查。

案例来源

高哲宇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初7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