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页 > 苹果手机imtoken怎么下载 > 衡水金联军律师||【比特币】通过一个案例看比特币交易之间的法律关系

衡水金联军律师||【比特币】通过一个案例看比特币交易之间的法律关系

苹果手机imtoken怎么下载 2023-10-14 05:13:01

案情基本情况:XX大公司是一家经营乐酷比星网的互联网商务企业,张某某是乐酷比星网的注册用户。 双方就本网站服务所建立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属实。 ,具有法律效力。 本案系互联网区块链技术形成的虚拟财产纠纷案。 张某某以持有比特币(BTC)为由,请求某某达公司交割比特币现金(BCC),涉及以下相关问题。

涉及的法律问题如下:

一、原告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 民事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特定利益,因类型不同而具有不同的客体。 所有权的客体是物,债权的客体是债务人的履行。 本案中原告要求交付比特币现金的权利是什么,是首先要解决的基本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虽然比特币本身不包含内在价值,但比特币持有者必须通过全网分发存储并确认的“公共账簿”(数据库)中记录的信息,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力. 因此,基于合法产权原则,原告不能要求被告交付比特币“分叉”产生的比特币现金按照所有权的法律规定(如水果)。 需要注意的是,比特币交易在现实中是存在的,持有者仍然希望获得收益。 在网络环境下的商品交换过程中,比特币的价值取决于市场对比特币作为交易媒介的信心。 因此,比特币在合同法上属于交易标的,具有应受法律保护的“民事利益”。 张某某的诉讼请求有合同法依据。

2.公告的意向陈述构成被告的合同义务。 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建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是当事人最典型的民事法律行为。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案双方合同关系自张某注册账户并确认同意《OKCoin服务条款》时成立。 《OKCoin服务条款》载明:“所有发送给用户的通知将由OKCoin通过官方页面公告、站内信、邮件等方式送达,OKCoin不对任何中奖、折扣等活动或信息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 因此,乐酷网网站的公告虽为单方面发布,但也可以确认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具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九条我国规定以公告形式作出的意向书自公告之日起生效,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在《OKCoin币行关于比特币及BCC办理方案的公告》中承诺, “如果您在2017年8月1日20:20之前在您的账户中持有BTC(比特币),我们将根据您的所有权为您提供等量的BCC(比特币现金),我们将在一个合适的时间点》,2017年8月1日,《OKCoin币行关于BCC快照和比特币现金的发行原则》在《回执公告》中再次确认。 XX达公司将履行承诺的义务。

3、原告请求的事实依据。 该公司在法庭上辩称,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原告有资格获得比特币现金。 张某某2018年2月提供的公证证据显示,张某某账单明细中的“BTC”(比特币)是2017年1月12日购买的,余额分别为38.7480和19.4310; 于2017年11月27日提现38.7480枚,余额为0。即2017年1月12日至同年11月27日期间,张某某未进行其他比特币交易,始终持有38.7480枚比特币,其中为符合“2017年8月1日20:20前以账户持有BTC为条件”比特币交易案例,XXX将按照上述公告内容向张XXX发行等额BTC。地点。 由于比特币技术发展路径的差异,比特币现金在比特币“分叉”的基础上于2017年8月1日被“挖出”。 其站内服务的必然体现。 在法庭上,XXDA公司承认,如果张某某符合领取比特币现金的条件,则其未领取的比特币现金应存入XXDA公司账户。 应认为张某某为其主张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而某某达公司作为网站运营方,未提供证据否认“张某某”账户在2017年8月1日持有38.7480比特币,且未公告的事实关于停止接收比特币现金的通知已经发布(这将违反比特币现金的分配规则)。 上述XX大公司关于向比特币持有者发行等额比特币现金的公告,仍为有效民事法律行为; 张某某的说法有事实依据,他有权获得等额的比特币现金。

4、原告收购比特币现金不违反现行法律和政策的规定。 任何人都可以合法持有比特币等虚拟商品,但现行政策禁止将其与法定货币进行兑换。 《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2013年12月)指出:“比特币(Bitcoin)具有四个主要特征:无中心化发行人、总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匿名性。比特币虽然被称为“货币”,但由于不是货币当局发行的,因此在法律上不具有可偿性。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真实货币。从本质上讲,比特币应该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该作为货币在市场上使用…… ……各金融机构、支付机构不得以比特币定价产品或服务,不得买卖比特币或充当中央对手方,不得承保与b相关的保险业务 itcoin或将比特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其他与比特币相关的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提供比特币注册、交易等服务的互联网站点应当向电信管理机构备案……”2017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信部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通知》进一步明确:“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所谓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交易所业务法定货币与代币和‘虚拟货币’之间,不得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 由此可见,谋慕达公司将比特币分叉形成的比特币现金分发给用户,并不违反“无法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兑换”。 交易所业务,不得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 ” 在特定时间持有的比特币,有权获得等量的比特币现金。

5. 比特币现金价格损失索赔。 在诉状中,张某某澄清其索赔的事实依据为“原告欲提款当日(2017年11月25日)比特币现金的价格为每枚1358.12美元(折合人民币9017.78元),而作为截至今日(2018年7月)12)比特币现金价格为每枚694.07美元(折合人民币4631.251元),按原告欲提现时间与今日交易价差价计算,造成损失人民币169,969.22 给原告。” 需要指出的是,首先,张某某获得比特币现金的权利并非基于交易,而是基于XX大公司执行比特币分叉规则的承诺,故不存在“损失”的对价依据其次,比特币等虚拟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价格波动较大是众所周知的事实,价格在一定范围内的波动不构成“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合同法上的规定,故本院不支持张某某请求赔偿损失。

6. 支付方式说明。 综上所述,张某某具有相应的接收比特币现金的资格,XX大公司应履行发行比特币现金的义务。 但就具体实施方式而言,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在《OKCoin币行关于比特币及BCC办理方案的公告》中明确表示,“将在适当时间点发放至您的账户” ; 而2017年8月1日,《OKCoin银行BCC快照及收款公告》称,“请您在OKCoin银行、OKCoin国际、OKEx合约中的OKEx现货账户(可使用OKCoin银行)领取BCC,快速登录到OKEx),所有收到的BCC将直接转入您的OKEx现货账户,请您收到后查收。 两份公告的发放方式虽有差异,但均明确发放至用户的乐库币行在线账户或关联平台账户。张某某要求XXDA公司将比特币现金存入其个人比特币账户(即bitcoin address)与XXDA公司承诺的支付方式不同,本院根据相应承诺进行调整。同时比特币交易案例,XXDA公司应保证发给张XX账户的Bitcoin Cash能够被用户提取到他指定的比特币地址。

综上,张某某主张××大公司支付比特币现金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 但其索赔损失缺乏依据,不能成立。

关于二审情况(张某某上诉):

二审法院认定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还查明以下事实:经查,XX大公司经营的okcoin交易平台是比特币虚拟资产交易平台。 用户通过身份证号和手机号在平台注册,获取用户名。 并设置好交易密码后,即可自行在平台进行交易,进行比特币交易; 平台没有比特币或比特币现金存量,所有交易直接在用户之间进行,平台仅提供交易渠道; 用户资产包括现金、比特币等,首先存放在用户在平台注册的账户中。 提现时,平台负责从用户在平台的账户中提取现金至用户指定的银行账户,或向用户提取比特币和比特币现金。 指定地址,平台从该地址收取提现手续费。

本院对一审认定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某某在某公司运营的okcoin平台注册为平台用户,并通过okcoin平台进行比特币和比特币现金交易。 将根据交易提现状态收取相应的手续费,双方形成契约关系。 二审期间,双方争议的焦点是XX大公司是否未及时为张某某提供比特币现金提现服务,是否应赔偿张某某因比特币现金市值波动而遭受的损失。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按照约定,造成损失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赔偿数额与违约造成的损失数额相当。” 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的因违约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一、从权利义务的内容来看,某谋达公司作为第三方机构,为比特币和比特币现金交易的买卖双方提供交易平台,办理取现和结算服务,并收取服务费因此。 Moumuda 公司不参与特定的比特币或比特币现金交易。 因比特币和比特币现金价值波动产生的交易差额不属于XXX提供的服务范围,不应作为判断XXX责任范围的依据。 其次,从比特币和比特币现金的交易性质来看,其市值波动较大。 判断交易时间和交易量没有统一明确的标准。 市场交易情况密切相关。 在本案中,公司未能及时提供现金提取和结算服务。 比特币和比特币现金对最终交易结果的影响不是自然确定的,也不符合合同法。 “可预见性”条款。 其三,从损失的客观性来看,在本案中,张某某起诉公司,要求提取其在okcoin平台账户中的比特币现金。 在此情况下,所谓的交易差价损失实际并未发生,张某某截取了特定时间段内的部分比特币和比特币现金市场价差来主张损失范围,并无现实依据。 .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驳回张某某向某​​某达公司赔偿比特币现金价格损失的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不予受理张某某的上诉。

综上,张某某的上诉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结果